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法治理步伐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法治理步伐》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务部部务聚会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楼继伟
2013年12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对接纳非招标采购方法采购活动的监视治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执法、行政规则的有关划定,制订本步伐。
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接纳非招标采购方法采购货物、工程和效劳的,适用本步伐。
本步伐所称非招标采购方法,是指竞争性谈判、简单泉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法。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切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效劳事宜举行谈判,供应商凭证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法。
简单泉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效劳的采购方法。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切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钱,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法。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效劳之一的,可以接纳竞争性谈判、简单泉源采购方法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接纳询价采购方法:
(一)依法制订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抵达果真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效劳;
(二)依法制订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抵达果真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效劳;
(三)抵达果真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接纳非果真招标方法的货物、效劳;
(四)凭证招标投标法及着实施条例必需举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 一样平常划定
第四条 抵达果真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效劳采购项目,拟接纳非招标采购方法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最先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赞成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分申请批准。
第五条 凭证本步伐第四条申请接纳非招标采购方法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务部分提交以下质料并对证料的真实性认真: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形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泉源证实;
(三)拟申请接纳的采购方法和理由。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应当凭证政府采购法和本步伐的划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接纳须要步伐,包管评审在严酷保密的情形下举行。
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不法干预、影响评审历程和效果。
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加入本部分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署理机构职员不得加入本机构署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抵达果真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效劳采购项目,或者抵达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接纳竞争性谈判、询价方法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手艺重大、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法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赞成,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手艺重大、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括1名执法专家。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历程中应当推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订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切合响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加入谈判或者询价;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诠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见告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在评审历程中发明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推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遵法,客观、公正、清廉地推行职责;
(二)凭证采购文件的划定自力举行评审,对小我私家的评审意见肩负执法责任;
(三)加入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回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财务部分的投诉处置惩罚和监视检查事情。
第十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凭证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现实需求制订,并经采购人书面赞成。采购人应当以知足现实需求为原则,不得私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设置等采购标准。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手艺、效劳等条件。
第十一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约请、采购方法、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钱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体例要求、提交响应文件阻止时间及所在、包管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划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凭证与供应商谈判情形可能实质性变换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手艺、效劳要求以及条约草案条款。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应当通过宣布通告、从省级以上财务部分建设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划分书面推荐的方法约请不少于3家切合响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加入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切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划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最先前加入供应商库。财务部分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用度,不得使用供应商库举行地区和行业封闭。
接纳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信面推荐方法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凭证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体例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正当性肩负执法责任。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阻止时间之前交纳包管金。包管金应当接纳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钩鼍叩谋:确窍纸鹦问浇荒。包管金数额应当不凌驾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配合交纳包管金,其交纳的包管金春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阻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所在。在阻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阻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举行增补、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增补、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增补、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纷歧致的,以增补、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用性、完整性和响应水平举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寄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纷歧致或者有显着文字和盘算过失的内容等作出须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凌驾响应文件的规模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自己签字并附身份证实。
第十七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凭证评审纪录和评审效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约请供应商加入采购活动的详细方法和相关情形,以及加入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所在,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形纪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形、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形、谈判情形、报价情形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全体职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凭证少数听从大都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举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差别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书面纪录相关情形。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差别意见和理由的,视为赞成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署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事情日内,在省级以上财务部分指定的媒体上通告成交效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效果同时通告。成交效果通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署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点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目、单价、效劳要求;
(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单泉源采购职员名单。
接纳书面推荐供应商加入采购活动的,还应当通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凭证采购文件确定的条约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目、手艺和效劳要求等事项签署政府采购条约。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凌驾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署条约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条约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目、手艺和效劳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署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竣事后实时退还供应商的包管金,但因供应商自身缘故原由导致无法实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包管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事情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包管金应当在采购条约签署后5个事情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管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阻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伪质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署条约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署理机构恶意勾通的;
(五)采购文件划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过失和价钱盘算过失外,采购人或者采购署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发明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凭证采购文件划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举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务部分。
第二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酿成交效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署政府采购条约的,应当肩负响应的执法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署政府采购条约的,采购人可以凭证本步伐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划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署政府采购条约,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署政府采购条约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加入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使命作废的,采购人或者采购署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加入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验情形和采购使命作废缘故原由报送本级财务部分。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署理机构应当凭证采购条约划定的手艺、效劳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手艺、效劳等要求的履约情形。大型或者重大的项目,应当约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加入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肩负响应的执法责任。
第二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事情有关的职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形以及评审历程中获悉的国家神秘、商业神秘。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纪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简单泉源采购协商情形纪录、条约文本、验收证实、质疑回复、投诉处置惩罚决议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法生涯。
采购活动纪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种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组成和条约价钱;
(三)采购方法,接纳该方法的缘故原由及相关说明质料;
(四)选择加入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方法及缘故原由;
(五)评定成交的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缘故原由;
(六)终止采购活动的,终止的缘故原由。
第三章 竞争性谈判
第二十七条 切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接纳竞争性谈判方法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及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建设的;
(二)手艺重大或者性子特殊,不可确定详细规格或者详细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缘故原由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接纳招标所需时间不可知足用户紧迫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手艺或者效劳的时间、数目事先不可确定等缘故原由不可事先盘算出价钱总额的。
果真招标的货物、效劳采购项目,招标历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凭证本步伐第四条经本级财务部分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举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应当凭证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体例谈判文件,建设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举行确认。切合本款情形的,本步伐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划定的供应商最低数目可以为两家。
第二十八条 切合本步伐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接纳竞争性谈判采购方法时,除提交本步伐第五条第一至三项划定的质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质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务部分指定的媒体上宣布招标通告的证实质料;
(二)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历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置惩罚情形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对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二十九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阻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事情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阻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举行须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体例的,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阻止之日3个事情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吸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缺乏3个事情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阻止之日。
第三十条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举行评审,并凭证谈判文件划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举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置惩罚,谈判小组应当见告有关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简单供应商划分举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加入谈判的供应商一律的谈判时机。
第三十二条 在谈判历程中,谈判小组可以凭证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形实质性变换采购需求中的手艺、效劳要求以及条约草案条款,但不得变换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换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换是谈判文件的有用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实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加入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凭证谈判文件的变换情形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自己签字并附身份证实。
第三十三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手艺、效劳要求的,谈判竣事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加入谈判的供应商在划准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文件不可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手艺、效劳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计划或解决计划的,谈判竣事后,谈判小组应当凭证少数听从大都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计划或者解决计划,并要求其在划准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用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凭证谈判情形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包管金。
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效劳均能知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凭证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采购署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竣事后2个事情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事情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凭证质量和效劳均能知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泛起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署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宣布项目终止通告并说明缘故原由,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形转变,不再切合划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法适用情形的;
(二)泛起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历程中切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凌驾采购预算的供应商缺乏3家的,但本步伐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划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 简单泉源采购
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抵达果真招标数额的货物、效劳项目,拟接纳简单泉源采购方法的,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在凭证本步伐第四条报财务部分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务部分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形一并报财务部分。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事情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效劳的说明;
(三)接纳简单泉源采购方法的缘故原由及相关说明;
(四)制订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点;
(五)专业职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手艺等缘故原由具有唯一性的详细论证意见,以及专业职员的姓名、事情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限期;
(七)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财务部分的联系地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三十九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小我私家对接纳简单泉源采购方法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响给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务部分。
第四十条 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收到对接纳简单泉源采购方法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事情日内,组织增补论证,论证后以为异议建设的,应当依法接纳其他采购方法;论证后以为异议不建设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形一并报相关财务部分。
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应当将增补论证的结论见告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小我私家。
第四十一条 接纳简单泉源采购方法采购的,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履历的专业职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钱并包管采购项目质量。
第四十二条 简单泉源采购职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形纪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本步伐第三十八条举行公示的,公示情形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所在,采购职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本钱、同类项目条约价钱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手艺等情形说明;
(四)条约主要条款及价钱商定情形。
协商情形纪录应当由采购全体职员签字认可。对纪录有异议的采购职员,应当签署差别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职员拒绝在纪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差别意见和理由的,视为赞成。
第四十三条 泛起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署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宣布项目终止通告并说明缘故原由,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形转变,不再切合划定的简单泉源采购方法适用情形的;
(二)泛起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凌驾采购预算的。
第五章 询 价
第四十四条 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手艺、效劳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切合相关执法、行政规则和政府采购政策的划定。
第四十五条 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阻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事情日。
提交响应文件阻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举行须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体例的,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阻止之日3个事情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吸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缺乏3个事情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阻止之日。
第四十六条 询价小组在询价历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手艺和效劳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条约文本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加入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凭证询价通知书的划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钱。
第四十八条 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效劳均能知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凭证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四十九条 采购署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竣事后2个事情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事情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凭证质量和效劳均能知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条 泛起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署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宣布项目终止通告并说明缘故原由,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形转变,不再切合划定的询价采购方法适用情形的;
(二)泛起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历程中切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凌驾采购预算的供应商缺乏3家的。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给予忠言;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处以?畹,并处?;涉嫌犯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惩罚:
(一)未凭证本步伐划定在指定媒体上宣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未凭证本步伐划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三)在询价采购历程中与供应商举行协商谈判的;
(四)未凭证政府采购法和本步伐划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五)泄露评审情形以及评审历程中获悉的国家神秘、商业神秘的。
采购署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署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殊严重或者逾期不纠正的,作废其政府采购署理机构资格。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给予忠言;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处以?畹,并处?睿
(一)未凭证政府采购法和本步伐的划定接纳非招标采购方法的;
(二)未凭证政府采购法和本步伐的划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三)未凭证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署政府采购条约,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条约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四)未按划定将政府采购条约副本报本级财务部分备案的。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有本步伐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划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纠正的,其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属于国家机关事情职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转达。
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纪录名单,在1至3年内榨取加入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转达:
(一)未凭证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署政府采购条约,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条约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署条约的;
(三)拒绝推行条约义务的。
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给予忠言;有关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处以?畹,并处?;涉嫌犯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惩罚:
(一)收受采购人、采购署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评审情形以及评审历程中获悉的国家神秘、商业神秘的;
(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评审历程中擅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举行的;
(五)在评审历程中有显着不对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未凭证采购文件划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举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作废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加入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务部分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宣布媒体上予以通告。
第五十六条 有本步伐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效果的,应当凭证下列情形划分处置惩罚:
(一)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条约尚未推行的,作废条约,从及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及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条约已经推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肩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步伐划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遵照有关民事执法划定肩负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小我私家不法干预、影响评审历程或者效果的,责令纠正;该单位责任人或者小我私家属于国家机关事情职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财务部分事情职员在实验监视治理历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惩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步伐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体例部分预算职责,向同级财务部分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整体组织。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可以凭证本步伐制订详细实验步伐。
第六十二条 本步伐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