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电子化政府采购治理暂行步伐》的通知
青财采字〔2011〕1606号
省级各部分,各州(地、市)财务局,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推进我省电子化政府采购事情,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盘算机信息系统清静;ぬ趵泛筒莆癫俊墩府采购货物和效劳招标投标治理步伐》,我们制订了《青海省电子化政府采购治理暂行步伐》,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电子化政府采购治理暂行步伐》
青海省财务厅办公室
二零逐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青海省电子化政府采购治理暂行步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电子化政府采购事情,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盘算机信息系统清静;ぬ趵泛筒莆癫俊墩府采购货物和效劳招标投标治理步伐》等执律例则,制订本步伐。
第二条属于青海省集中采购目录规模内限额标准以上的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应执行本步伐。
第三条本步伐所称电子化政府采购,是指通过基于政府采购专网和青海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综合营业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化采购系统”)举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包括网上申报采购妄想,网上下达采购使命,网上提交采购需求,网上组织果真招标、约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简单泉源采购、协议采购,条约治理、履约治理等。
第四条电子化政府采购凭证“先易后难、起劲稳妥、分步实验”的原则,最终实现政府采购的全程电子化。
第五条电子化采购系统应包管种种信息的清静及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政府采购资源库的建设与治理
第六条政府采购资源库包括预算单位库、供应商库、专家库、项目库和商品库。
第七条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专家、政府采购监视治理机构使用电子化政府采购综合营业系统,应当凭证相关划定取得和使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软硬件资源。
第八条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分认真预算单位库、专家库的治理与维护,集中采购机构认真对供应商库、商品库、项目库的治理与维护。
第九条政府采购商品库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认真建设,全省共享。
第十条项目库由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划分建设、治理和使用,接受同级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分的监视和检查。
第十一条供应商应实时对其注册的信息举行维护,确保信息的真实、实时、准确。如因信息不真实、不实时、禁绝确,导致其不可正常加入政府采购活动的,效果自尊。
第三章电子化政府采购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各级、各部分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其操作程序应切合国家的执法、规则。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运用电子化采购系统的详细操作程序由各级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分认真另行制订并培训。供应商运用电子化采购系统的详细操作程序由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认真另行制订并培训。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在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采购详细需求时,须按预算单位客户端“采购需求”的体例要求举行编写。
集中采购机构对预算单位提交的采购需求负有审查的责任,对不切合国家执法、规则和本步伐划定的采购需求,退回预算单位并按要求重新体例。
第十五条集中采购机构在制订采购事情妄想时,要审查该项目是否适合网上递交投标文件(采购响应文件)和电子评审。
对实验网上递交投标文件(采购响应文件、报价函)和电子评审的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应在采购通告和采购文件中做出明确的划定。
对不适合网上递交投标文件(采购响应文件、报价函)和电子评审的项目,也应包管该项目系统数据的真实、完整。
第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对实验网上递交投标文件(采购响应文件、报价函)和电子评审的项目,应严酷凭证系统的操作规程举行操作,确保整个历程公正、规范。
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应接纳步伐,利便供应商在线加入政府采购活动,节约各当事人采购本钱。
第十八条集中采购机构对原实验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开标或谈判最先后需要改变采购方法的,应在线填报采购方法变换申请表,报财务部分审核后,按财务部分批准的采购方法举行。
第十九条在项目评审中,供应商若有下列情形的,应中止对其提供的文件做进一步的评审:
(一)在电子文件中携带有病毒的;
(二)恶意递交电子文件,妄想造成网络梗塞或瘫痪的;
(三)电子文件无法翻开或不完整的;
(四)电子文件与电子化采购要求显着不符的;
(五)执法、规则和采购文件划定的其他应予废标情形的。
第二十条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签署的条约,应有电子条约。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与投诉,可凭证现真相形接纳网上或网下方法举行。
第二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将质疑处置惩罚情形记入电子化采购系统,作为电子档案的一部分。
第四章监视治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设健全电子化政府采购治理制度,确保政府采购各流程间的相互制约和有用控制。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分应增强对预算单位的电子化营业知识的培训事情。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增强对其事情职员、专家和供应商的培训,一直提高全体职员、专家和供应商的电子化政府采购手艺。
第二十五条预算单位应指定专门的部分和职员从事电子化政府采购事情,一直提高其政府采购专业知识水平和电子化政府采购手艺,配合本级集中采购机构开展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在线评标,应纪录生涯响应的音、视频资料。采购项目应由政府采购羁系部分、纪检监察部分以及特邀的监视职员在线监视。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务部分应当增强对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监视检查。监视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使用电子化采购系统的深度和广度情形;
(二)本步伐在电子化政府采购中的执行情形;
(三)电子化政府采购中泛起的新情形、新问题;
(四)电子化政府采购中的违纪、违规情形。
第二十八条凭证本划定实验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其全历程应当接受财务部分、监察部分、审计部分、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监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加入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有关单位和职员,在电子化政府采购历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评审专家在电子化评审中,不严酷遵守评审纪律,情节较轻、尚未造成危害的,集中采购机构要实时阻止,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危害的,集中采购机构要实时中止该评审专家的评审,并实时报同级政府采购羁系部分按有关划定作来由置。
第三十一条供应商提供虚伪质料,骗取政府采购网上投标资格加入政府采购活动的,集中采购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包管金,并报同级财务部分依法对其举行处分。
第三十二条供应商有第十九条中(一)、(二)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实时报告同级财务部分。财务部分经调审核实,属供应商恶意所为的,将其列入不诚信供应商名单。
第六章意外情形的处置惩罚
第三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及下列情形导致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包管采购历程的公正、公正和信息清静时,当事各方免责:
(一)网络效劳器故障而无法正常会见网站或使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
(二)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泛起过失,不可举行正常操作的;
(三)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被发明有清静误差,保存泄密危险的;
(四)盘算机病毒爆发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五)其他无法包管采购历程公正、公正和信息清静的意外情形。
第三十四条泛起第三十三条意外情形且不可实时解决的,经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分批准,由集中采购机构接纳以下处置惩罚步伐:
(一)宣布项目暂停,并以书面方法通知供应商,待电子化采购系统或采购网故障扫除并经由可靠测试后,再恢复电子化采购系统运行并重新在系统中实验暂停的采购项目;
(二)宣布阻止该项目在电子化采购系统上的运行程序,并以书面方法通知供应商转入线下操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步伐由青海省财务厅认真诠释。
第三十六条本步伐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